外贸诈骗
1、外贸合同欺诈主要表现有三大手法:
A、打融资幌子骗取考察费
2002年4月,吉林某市一家企业接到一张来自“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的邀请函,声称可以帮助该企业到海外市场融资,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还可以包销经技术改造后企业的产品。随后,该市领导亲自带队到深圳洽谈融资事宜。一名自称“深圳华商融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和“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秘书长的人物接待了他们并进行了合作洽谈。随后,双方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企业缴纳了10万元的项目考察费和评估费。等企业回去后再与这家公司及相关人等联系时,对方却已不见踪影。
点评:据了解,这种打着“融资”幌子骗取企业考察费的现象,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最常见手段。诈骗企业往往打着国际财团在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的旗号,通过各种渠道搜寻到内地企业的招商项目后,再放出各种优惠条件,诱使内地企业与其签订融资合同,在骗取到“考察费”、“评估费”等名目费用后便不见踪影。
B、利用“海外关系”骗取保证金
2004年6月23日,罗湖工商分局接到市工商局转来一份有关涉嫌合同欺诈的投诉。深圳市永东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声称要购买投诉人钟先生的木材用于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主动提出给钟先生汇美元当货款,于是钟先生先交了定仓费1万元。当钟先生把合同取回后,该公司却不见了踪影。
点评:这种利用“海外关系”帮助企业出口以骗取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外贸诈骗行为。诈骗企业一般在媒体刊登广告,声称与海外某公司签订了大额货物购销合同,要求有生产能力和组织货源能力的企业与之联系。有企业前来联系时,骗子公司利用对方急需把产品销售出去的心理,要求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拿到保证金后,骗子公司先采取拖延战术,最后要么谎称海外合作方有变、自己也是受害者,要么干脆一走了之。
C、帮助出口”骗取认证费
去年6月,深圳工商部门接到江西赣州鑫海食品厂的投诉。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2年9月,深圳市高富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谢某打电话给江西省赣州市鑫海食品厂负责人,称有一俄罗斯外商需订购一批腊制品。鑫海食品厂对这个开拓海外市场的机会非常重视,与高富海签订了销售代理业务合约书,约定高富海公司为销售代理,负责海外客商订单。
接着,高富海称俄联邦西比国际有限公司需100吨腊制品订货,但要求提供俄联邦商品检验局核发的《商品质量证明书》和《卫生许可证》。鑫海厂表示没有办法办理。于是,高富海称其在俄罗斯有办事处,可帮助办理。鑫海于是又与高富海签订《委托协议》,全权委托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并按其要求从银行转2万元给高富海公司。之后,高富海开始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直到12月9日,鑫海再次拨打高富海公司电话时,对方称与鑫海联系的相关人员已离开高富海公司
福田工商分局发现,该公司已去向不明。工商人员再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发现,高富海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200万元。
点评:据了解,这种骗子公司一般拥有产品进出口权。他们通常以优惠的价格作诱饵,声称可以帮企业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并诱使其签订合同。之后再称产品出口必须具备进出口地的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等等相关证件,从而骗取企业所谓的“认证费”,资金到手后却没了下文。
2、跟单信用证诈骗
A、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
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B、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C、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例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D、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对外贸诈骗的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跟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